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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顺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5-11-12 17:47   审核人:

各党总支,校属各学院、部、处室部门:

按学校党委安排,现对《安顺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进行征求意见。请各党总支及各部门在征求意见稿(纸质版)上修改,无意见须在首页上注明,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于2015年11月18日前交党委组织部组织科(行政楼二楼)。

特此通知

安顺学院党委组织部

2015年11月12日

安顺学院处级领导干部

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完善学校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推进干部考核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充分调动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有关干部考核的文件精神及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正处级领导职务、副处级领导职务干部。

第三条 年度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牵头,成立学校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由党政办、纪委(监察室)、组织部、机关党总支、人事处、教务处、工会等部门(单位)的人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考核工作由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年度考核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群众公认原则;

(四)注重实绩原则。

第五条 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德、能、勤、绩、廉。

第六条 年度考核测评实行百分制,测评分值的组成及比例:本部门(单位)教职工民意测评打分,占总分的20%;处级干部相互交叉测评打分,占总分的20%;校领导对处级干部测评打分,占总分的10%;主持工作的正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目标考核得分,占总分的50%。对副职的测评中,主持工作的正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本单位副处级干部打分,占总分的10%(校属各学院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打分5%、院长打分5%);副处级干部所在单位目标考核得分,占总分的40%。

第七条 本单位教职工民意测评。

(一)前期准备。各单位组织学习有关文件,领导班子和个人进行工作总结,填写《安顺学院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新提任处级干部向党委组织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二)召开民意测评会。

按处级行政单位组织召开民意测评会,机关党总支所属行政部门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民意测评会由工作组主持,或委托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主持,参加民主测评会的教职工填写《安顺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民意测评表》,汇总后交党委组织部(计算时去掉1个最高分、去掉1个最低分)。

第八条 处级干部相互交叉测评。

(一)由领导小组主持召开交叉测评大会,公布测评办法及要求。

(二)正处级干部大会述职述廉述德,相互交叉测评打分(计算时去掉2个最高分、去掉2个最低分)。

第九条 校领导对处级干部测评。

校领导对处级干部按百分制进行打分。

第十条 处级干部平时表现考核。

(一)干部理论学习和会议纪律。凡学校组织的集中理论培训、干部大会以及学校通知必须参加的其它会议,无故缺席每次扣1分,迟到每次扣0.5分,早退每次扣0.5分。每人每年结合工作实际提交一篇高质量的研究报告、科研论文、心得体会等,未按要求完成的扣1分。未按要求组织本单位教职工参加学校大会的单位党总支书记和主要行政负责人每次扣0.5分(由承办会议的部门、党政办提供)。

(二)劳动纪律。处级干部无故旷工每天扣1分,无故迟到每次扣0.5分。本单位劳动纪律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每次各扣1分。(纪委监察提供)

(三)教学管理。教学管理中,凡被学校通报批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副院长每次各扣0.5分;凡单位教职工被学校通报批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副院长每次各扣0.5分;出现重大教学事故,造成较坏影响的每次扣1分。年度学生缺勤总人次超过本院学生数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的处级干部各扣1分,超过本院学生数一半的,各扣0.5分。(由教务处提供)

(四)党务、行政管理方面。所在单位未按要求完成学校《党委会纪要》、《院长办公会纪要》布置的工作,执行学校决定决议不力,或本单位被学校通报批评的,其主要负责人每次扣1分,个人被通报批评者每次扣1分。(由党政办提供)

(五)干部扣分情况及扣分依据,党委组织部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意见汇总及等次的确定。

党委组织部汇总各项测评结果,拟定初步考核等次。4个部分的分值总和即为本人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按学校处级领导干部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为优秀等次;考核结果在70分以上(含70分)的,可以确定为合格等次;考核结果在60分以上(含60分)70分以下的,可以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考核结果在60分以下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学校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组原则上按考核结果由高到低的顺序拟定各考核等次的初步人选名单,报学校党委审定。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根据干部任期内的表现及年度考核结果,对实绩突出的干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对不胜任现职的进行工作岗位调整;对发现有严重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或免去现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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