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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02-01 16:31   审核人: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工委)组织部(组织人事部),市直机关工委、市委企业工委、市委教育工委,安顺学院党委组织部: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费收缴

(一)各县区党委(工委)每年按本县区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40%上缴市委(其中20%上缴省委),市直机关工委、市委企业工委、市委教育工委、安顺学院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0%上缴市委(其中20%上缴省委)。各县区党委(工委)、市直机关党工委、市委企业工委、市委教育工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市级分支机构每年上缴市委的党费,必须于次年3月中旬前汇入市委组织部党费帐户,不得少缴或拖延。未按时、按规定上缴的要视情况通报批评。

(二)各级党组织要如实填报《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填报数目严格按照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银行账目为准。要把《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中“党员缴纳”一栏统计准确、填写清楚,“党员缴纳”是党员实际向党组织缴纳的党费,是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时的计算基数。要把“使用”栏和“上交、下拨”栏分列清楚,上交给上级党组织和下拨给下级党组织的党费不能作为“使用”的内容。

(三)离退休干部党支部、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收缴的党费,必须全部上缴基层党委,基层党委再全部上缴上一级党(工)委组织部门。上一级党(工)委组织部门根据离退休干部支部、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开展工作的情况,可以按50%的比例返还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全额返还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作为开展活动的费用。党费使用必须符合中组部规定的范围,并按照财会制度进行管理。

(四)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六)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离退休后迁居外地或回乡生活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也应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七)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八)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必须按本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总数为计算基数,不得少交或漏交。

(九)每月领取固定基本报酬的村干部党员,以每月领取的固定补贴为计算基数,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

(十)每月领取固定工作、生活补贴的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等人员中的党员,党费以每月领取的固定工作、生活补贴为计算基数,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

(十一)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土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月平均收入,由基层党支部每季度核定一次。

(十二)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未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期间,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

(十三)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各基层党组织不能以工资代扣、一年收一次等形式收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一)党费使用要从严掌握,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无特殊情况不得出现当年超支现象。若有当年超支现象需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进行书面说明。

(二)党费必须用于中央明确规定的五个项目的使用范围。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要着重保证党内的重要活动,着重保证中央、省委安排的必要工作,着重保证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件时的必要支出,着重保证生活困难老党员补助。不得用于与中央规定的使用范围无关的项目,不得用于与中央规定的使用范围无关的会议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党内表彰以外的其他奖励等。对用党费订阅或购买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必须从严控制;对用党费开展一般性活动,必须从严控制。

(三)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五)党费与财政资金共同投入的党内关怀帮扶资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要区别对待使用,党费投入的部分只限使用于中央规定的使用范围。

三、党费管理

(一)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会计核算中心的市、县,党费账户也必须单列。原将党费账户与其他账户混设的单位,2013年3月底必须全部单列。

(二)党费(包括党费利息)不得借支或挪用,非党费资金不能存入党费账户。

(三)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具体由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四)各党支部要及时发放《党费证》,并由党费收缴人员按照《党费证》项目要求如实填写并签字(盖章)。

四、加强领导

(一)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作为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定期进行检查、抽查。各级党委组织部长是党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二)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好交接手续。未完成交接手续的,相关工作人员不能转岗,党费工作不能脱钩。

(三)各级党组织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有关工作制度,并严格遵守。

(四)党费收支情况必须按规定公示。各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凡有留存党费的党组织,必须将党费收支情况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中共安顺市委组织部

20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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