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议议定事项应当在会议规定时间内办结;因故未能办结的要向分管领导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2、收到的要件和急电,收件人应立即送分管领导按公文流转程序办理,一般文件应在当天送部领导批阅,由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后交有关科室或人员办理,并按文件规定时限办结;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在规定限期前主动向交办负责人说明原因;未提出办理时限的公文,承办科室及人员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办事人咨询的属于本部职能范围内的各类事项,应即时解答;暂时无法解答的,应说明理由,具体按首问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处理。
4、在处理各项事务中,凡规范性文件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时限内办理完毕。对没有时限要求的,属有关科室报送的办理件,且资料完整的,要从收到办理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5、对上级部门和领导督办、交办的事项,要按照督办、交办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理完毕。未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收到督办、交办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客观原因未能办理完毕的,应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原因并说明办结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