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应随着干部管理权限的变化及时转递,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接到干部调动通知后,15天内应将整理好的调出干部人事档案档案,转给新的干部人事档案主管部门;
二、凡县和相当于县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均可直接转递干部人事档案;
三、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经过严格密封,通过机要交通转递。严禁将干部人事档案交本人自带或公开邮寄;
四、转出档案,必须齐全完整,不得截留任何材料或将材料分批转出;
五、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材料转递通知单》所列项目详细登记,写清转出档案原因,并及时登记《干部档案转出登记簿》;
六、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要在回执上签字盖章及时退回。逾期未退还者,转出单位要进行追查,以防丢失;
七、对历年积压下来的“无头档案”,要认真组织力量进行查转。